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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炎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宪宏、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16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冀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5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6KM+900M(隆化县太平庄乡)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冀XXXX**号轿车相撞,造成黄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9mg/100ml,属于醉酒。经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