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一×与赵二×、赵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赵二×,赵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32号原告赵一×。法定代理人李××(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宋卉,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二×。被告赵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与被告赵二×、赵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