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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誉通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299号原告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市誉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公司)诉被告无锡市誉通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中自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