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垦法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新与石爱国民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石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垦法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石爱国,男,1961年6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新与被执行人石爱国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新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5281.80元,尚有25281.8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石爱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李冠霖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