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核与沈阳金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核,沈阳金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李核,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沈阳金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宏志,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核与沈阳金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其名下一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因涉及将其房产依法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康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镜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