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运源与肖洪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源,肖洪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634号原告杨运源,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洪武,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源与被告肖洪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运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刘洪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