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66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曹某甲,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