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66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曹某甲,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