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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能水与芜湖纵深管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能水,芜湖纵深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36号原告:赵能水,男,汉族,住安徽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芜湖纵深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人代表:陈军,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了原告赵能水诉被告芜湖纵深管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能水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能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赵能水承担。审判员  姚艾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