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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余小某与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某,余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520号原告余小某,女。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被告余某某,男。原告余小某诉被告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小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 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慧芳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