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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玉亮与张晶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亮,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张玉亮,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张晶,女,汉族,1954年4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亮与被告张晶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郑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