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桂兰与被执行人林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兰,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沙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于桂兰,女。被执行人林卫,男。本院在执行于桂兰与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桂兰申请将被执行人林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2014)沙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内容,被执行人林卫需偿还申请人于桂兰14262元。我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林卫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林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蓝天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