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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桂兰与被执行人林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兰,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沙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于桂兰,女。被执行人林卫,男。本院在执行于桂兰与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桂兰申请将被执行人林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2014)沙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内容,被执行人林卫需偿还申请人于桂兰14262元。我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林卫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林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蓝天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