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二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湘云犯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湘云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二终字第16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湘云,原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一大队主任科员。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宋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湘云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甘刑初字第8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湘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念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湘云及其辩护人宋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湘云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刑初字第8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辉审判员 薛 凯审判员 何 云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国红(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