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中原路美罗家纺专营店与被告刘传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中原路美罗家纺专营店,刘传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濮阳市中原路美罗家纺专营店,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城中央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郭利钦,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呈儒。被告刘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中原路美罗家纺专营店与被告刘传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中原路美罗家纺专营店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传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中原路美罗家纺专营店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