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建中与建湖金谷纺织有限公司、程登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中,建湖金谷纺织有限公司,程登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李建中,居民。委托代理人顾鲲,建湖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湖金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建阳镇。法定代表人程登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程登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中诉被告建湖金谷纺织有限公司、程登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中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8元,减半收取7334元,由原告李建中负担。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长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