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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建中与建湖金谷纺织有限公司、程登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中,建湖金谷纺织有限公司,程登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李建中,居民。委托代理人顾鲲,建湖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湖金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建阳镇。法定代表人程登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程登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中诉被告建湖金谷纺织有限公司、程登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中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8元,减半收取7334元,由原告李建中负担。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长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