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贾清杰与被告新野华兴酒精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清杰,新野华兴酒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431-1号原告贾清杰,男,1978年6月5日出生。被告新野华兴酒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汉华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7943523-4。法定代表人柴心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晨永,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清杰与被告新野华兴酒精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清杰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清杰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 伟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