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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三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阳万民、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见其家附近有许多“两违”建筑户申请安装电表到八弓镇人民政府盖章时,政府不予盖章,遂产生私自伪造政府公章给“两违”户盖章收取他人费的想法。随后,被告人邓某某电话联系凯里制假人员,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了印文为“三穗县八弓镇人民政府”的公章一枚。得到伪造的公章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邓某某先后使用伪造的公章在三穗县八弓镇高田村、响洞村的洪某某、杨某明等二十一户“两违”建筑户的安装电表申请书上盖章,并到三穗县供电局申请安装电表,分别收取上述人员520元至6700元不等的费用,除上交供电局正常安装费外,从中非法谋利36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及三穗县八弓镇人民政府公章印文,洪某某、杨某辉等二十一户安装电表申请书及安装电表收费发票,三穗县八弓镇人民政府交换公章申请书,证人洪某某、杨某先、陆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许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两违”建筑户不符合安装电表而为其伪造印章申请安装,并收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二、被告人邓某某所获赃款36500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 琴审判员 李天林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长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