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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立新与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新,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22号原告:李立新,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委托代理人:焦纪明,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8811829-2。法定代表人:唐俊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新与被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新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79317.09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并已由案外人夏锡洋、方梅、李燕、刘玲、焦龙、鲁世兰、李达金、焦健芝、陈建华、刘云兰等提供其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夏锡洋所有的房地权证无房字第××号、方梅所有的房地权证无房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李燕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刘玲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焦龙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李达金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刘云兰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焦虎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李芳菲所有的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胡宗浩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方其宏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颜海莲所有的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徐朝波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李立新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289466、00××77、00××40、00××39号房地产权证、郑宁生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001744、33××06号房地产权证、张俊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方勇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秦家荣所有的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方霞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赵自祥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赵海燕所有的房地权证字第××号、房地权私字第06000926、06××28号房地产权证所载房地产;二、冻结被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79317.09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德敬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人民陪审员  王湘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东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