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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健强与张祖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强,张祖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李健强。被告张祖明,约50岁,(其他身份情况未提供)。本院审理原告李健强与被告张祖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健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贺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文若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