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立伍与钱国场,林智雄其他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刘立伍,男,汉族。被执行人钱国场,男,汉族。被执行人林智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立伍与被执行人钱国场、林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智雄系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在编干警,遂依法裁定提取其工资收入,自2015年5月起,每月提取人民币8000元(已保留必要生活费用)。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我院暂不要拍卖、变卖质押物,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提取林智雄的工资满一年,或其他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我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旭日代理审判员 耿 艺代理审判员 武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