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大民初字第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尊兰与蔡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尊兰,蔡成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446号原告张尊兰,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中信,男,1941年10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4110272515,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蔡成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尊兰诉被告蔡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尊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张尊兰承担。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夏巍书 记 员 李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