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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商初字第5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华信丰建材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筑机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信丰建材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595-2号原告青岛华信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林世芳,职务经理。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职务董事长。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负责人韦学陆,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信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筑机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李商初字第59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担保人黄文俊所有的鲁UXXX**号车一辆。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财产的查封,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黄文俊所有的鲁UXXX**号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雅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