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捕前住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提供场地参与及赌博于2009年12月被行政处罚,因参与赌博分别于2012年12月27日、2013年1月28日被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原阳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2015年1月16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婷、莫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因图财,两次聚众赌博。2012年12月26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梁某全、陈某豪等九人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阳江市阳东区(原阳东县)东城镇昌和街的便利店二楼用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抽取100元场地费。当晚,被告人陈某某等十名参赌人员被民警查获,被扣押赌资550元。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阳东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2014年4月的一天开始至同年12月2日止,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阳江市阳东区(原阳东县)东城镇龙日路龙苑小区十三幢4号海记便利店,以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做庄的形式非法收受投注单与他人赌博。期间共收受投注单92期,每期投注额至少为300元,累计投注额为27600元。同年12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梁某全、徐某兴等十五名参赌人员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梅、徐某兴、黎某仙、郑某金、林某成、黄某连、许某曹、谢某丽、梁某全、林某、刘某英、陈某、张某欧、何某威、林某燕、陈某豪、莫某廷、陈某果、陶某献、陈某兰、陈某记、陈A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两次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1人,赌资累计2815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赌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