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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179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隆木乡。因本案于2016年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明起伟,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明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5日,被害人陈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万象天成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存完钱后,将一张银行卡遗忘在柜员机内后离开。被告人李某某随后准备在该柜员机上存钱时,发现了陈某未取走的银行卡,便将陈某银行卡内的10000元人民币直接转入其本人的银行卡内并将陈某的银行卡拿走。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退还被害人陈某10000元。被害人陈某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遗失银行卡的客观过失行为诱发被告人犯罪,但被告人李某某能迷途知返,主动自首。2、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3、被告人李某某家庭情况特殊。4、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全额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其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归还了款项,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蓝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