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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庞某与程国涛、商丘市金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程国涛,商丘市金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057号原告庞某。法定代理人庞成建。被告程国涛,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市金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庞某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国涛、商丘市金运汽车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对被告程国涛、商丘市金运汽车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力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