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邱施丁与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2014民二初478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施丁,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88号原告:邱施丁,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告: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泽辉。原告邱施丁诉被告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邱施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施丁诉称:自2008年9月25日起,原告在被告处订购机票,先后向被告交纳了行程单押金2000元,保险押金100元。原告交纳有关费用后,多次在被告处订购机票,原告也及时支付了机票款。2014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确认被告拖欠快旅网分销平台(http://www.k1b2b.com与http://btob.itour.cn),含原纵横天地旅游票务平台(曾用名网址:http://www.95105991.com与http://b2b.itour.cn)票务预付款余款3595.90元,行程单押金2000元,保险押金100元,合计5695.9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一直未予以清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5695.9元;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被告广东���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5日,原告(乙方,下同)与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下同)签订《商旅(分销商)交易平台补充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双方签订机票(分销商)交易平台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订立本领取行程单的补充协议。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交纳行程单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整,领取行程单20张,如需增加,须按100元/张增加押金。合作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航空公司的规定造成罚金或其他罚款的,甲方有权在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抵扣罚金或罚款金额,抵扣后,乙方须另行补足保证金差额,不补足的,甲方有权按照减少后的保证金额核减乙方领取的行程单数量等。原告与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双方均在上述合同签名或盖章确认。同日,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交款人为原告的行程单押金2000元的《收据》。2014年10月8日,被告出具《欠款证明》,写明:采购商邱施丁在本公司快旅网机票分销平台(网址http://www.klb2b.com与http://btob.itour.cn),含原纵横天地旅行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曾用网址http://www.95105991.com与http://b2b.itour.cn),出票余额还剩人民币3595.9元,由于我司在2014年10月7日至今,被航协暂停了大部分航线的出票功能,短时间恢复不了,兹确认欠采购商邱施丁3595.9元。特此确认。行程单押金2000元、保险押金100元。被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注明:广东快旅平台客户“邱施丁”截至2014年10月7日平台预付款余额为3595.9元。另查明,被告的股东分别为陈某乙、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确认尚欠原告预付款余额3595.9元、行程单押金2000元及保险押金100元,因被告被航协暂停了大部分航线的出票功能,且短时间恢复不了,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退还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施丁返还预付款3595.9元;二、被告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施丁返还行程单押金2000元;三、被告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施丁返还保险押金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东快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天宝人民陪审员 罗幸荣人民陪审员 李春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妹王?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