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