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