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平口镇。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4月7日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罗京艳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永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株洲市石峰区家庭客栈开了8412房住宿,邀请肖某、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过来玩,晚上7时许,杨某某、肖某、谢某某、李某、朱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先后来到家庭客栈8412房。在聊天过程中,杨某某提出凑钱购买毒品吸食,于是杨某某、肖某各出100元,由杨某某去购买了2粒麻古和约1克冰毒,并带来了吸毒工具。随后六人在家庭客栈8412房吸食了部分冰毒和麻古。2015年3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和谢某某、李某又在家庭客栈8412房吸食了部分冰毒和麻古。当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及李某、谢某某、肖某、朱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收缴冰毒0.1克、麻古1粒。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扣押清单、销毁清单、指认照片、称重记录、开房记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杨某某、肖某、谢某某、朱某某、李某、曹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株洲市石峰区家庭客栈开了8412房住宿,邀请肖某、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过来玩,晚上7时许,杨某某、肖某、谢某某、李某、朱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先后来到家庭客栈8412房。在聊天过程中,杨某某提出凑钱购买毒品吸食,于是杨某某、肖某各出100元,由杨某某去购买了2粒麻古和约1克冰毒,并带来了吸毒工具。随后六人在家庭客栈8412房吸食了部分冰毒和麻古。2015年3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和谢某某、李某又在家庭客栈8412房吸食了部分冰毒和麻古。当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及李某、谢某某、肖某、朱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收缴冰毒0.1克、麻古1粒。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扣押清单、销毁清单、指认照片、称重记录、开房记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杨某某、肖某、谢某某、朱某某、李某、曹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公安机关收缴的被告人张某的冰毒0.1克、麻古1粒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京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