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练卫与仲合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练卫,仲合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练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合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镜禹,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练卫因与被上诉人仲合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练卫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练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练卫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5237元,减半收取为2618.5元,由上诉人练卫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上诉人练卫已经预缴,多收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 红代理审判员 吴思罕代理审判员 邓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尹琳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