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何光前与尹潇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前,尹潇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82号原告何光前,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被告尹潇锋,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新华大道西段弘扬大厦底楼。负责人罗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前与被告尹潇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光前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光前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代理审判员 邱鹏程人民陪审员 邓卷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