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指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维玲与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玲,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张维玲。被执行人: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维玲与被执行人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东仲字第148号调解书。张维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东仲字第148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