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雪(小)伟与被告段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郭雪伟,女,汉族,49岁。被告段保民,男,汉族,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雪伟与被告段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雪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雪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雪伟负担。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