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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福林与鹤壁链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林,鹤壁链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706号原告杨福林,男,1970年9月4日出生。被告鹤壁链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华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林与被告鹤壁链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福林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