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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玉美、随传献与随传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刘玉美。被告随传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美诉被告随传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0元,由原告刘玉美负担。审 判 长  徐春雷人民陪审员  许 珊人民陪审员  王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