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坚锵五金行与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梁文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珠海市坚锵五金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张秋桂,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杨,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君,广东××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梁文贯,董事长。被告:梁文贯,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坚锵五金行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梁文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坚锵五金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坚锵五金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人民陪审员 朱正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弓婷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