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广西容县电力有限公司与李广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容县电力有限公司,李广钊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广西容县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容县城南街150号。法定代表人朱红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冰,广西容县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汉有,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容县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广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容县电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容县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庆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璐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