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韩浩鹏与黄维库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浩鹏,黄维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199-2号申请执行人韩浩鹏,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根河市满归镇。被执行人黄维库,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昌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以(2013)昌执字第01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维库所有的位于昌图县宝力镇内隆基花园3号楼2单元502室(面积为73.61平方米)住宅。因被执行人黄维库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辽宁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黄维库所有的位于昌图县宝力镇内隆基花园3号楼2单元502室(面积为73.61平方米)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