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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3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江与王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王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957号原告刘江,男,1959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爱华,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被告王伶,男,1952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和,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原告刘江与被告王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江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张爱华,被告王伶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江诉称:原、被告均系北京市房山区×镇×村村民。2009年11月原告通过村内招标的方式与村里签订房屋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土地8.6亩及房屋5间,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原告与村里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在原告承租期内,被告一直占用原告承包的土地拒不腾退,2012年原告曾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做出(2012)房民初字第08423号民事判决,要求被告腾退占用的土地及房屋并赔偿原告2010年至2012年的承包费用损失15537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一中院审理做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仍然占用原告租赁土地拒不腾退,至2015年初原告才收回租赁土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裁决。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缴纳的2013年、2014年承包费10358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76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伶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知道原告2013、2014年是否有承包权,没有看见原告有什么损失,不认可原告有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北京市房山区×镇×村村民。2007年1月25日,被告与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农工商联合社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末,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对上述土地、房屋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中标。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与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农工商联合社签订房屋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西土地8.6亩及房屋5间,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年租金5179元。2011年12月25日原告与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农工商联合社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2010年之后被告占有使用上述房屋、土地,2014年11月15日原告在涉诉土地开始垒围墙。原告交付的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承包费已经法院判决解决。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交付承包费及损失。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2)房民初字第08423号民事判决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书、承包费收据、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农工商联合社签订房屋土地承包合同后,即取得了对涉案房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原告承包后,被告仍然占有、使用该房屋、土地,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原告交付的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承包费,已经法院判决解决。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及2014年的承包费,本院应予支持。对于承包费数额的确定,因自2014年11月15日原告开始在涉诉土地垒墙,承包费的数额应从2013年1月1日计算至2014年11月14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江承包费损失九千六百九十元六角。二、驳回原告刘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刘江负担一百二十元(已交纳),由被告王伶负担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紫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