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新法遥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叶某海诉潘某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海,潘某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遥民初字第44号原告叶某海,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沙田镇。被告潘某梅,女,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沙田镇。原告叶某海诉被告潘某梅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叶某海负担。审 判 长 潘希洁审 判 员 罗秀芳人民陪审员 赖成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光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