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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遥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叶某海诉潘某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海,潘某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遥民初字第44号原告叶某海,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沙田镇。被告潘某梅,女,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沙田镇。原告叶某海诉被告潘某梅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叶某海负担。审 判 长  潘希洁审 判 员  罗秀芳人民陪审员  赖成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光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