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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陈松申请执行潘国成、代增刚、刘洪军、刘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潘国成,代增刚,刘洪军,刘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陈松,男。被执行人潘国成,男。被执行人代增刚,男。被执行人刘洪军,男。被执行人刘殿君,男。申请执行人陈松与被执行人潘国成、代增刚、刘洪军、刘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潘国成、代增刚、刘洪军、刘殿君给付原告陈松借款2000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松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松与被执行人潘国成、代增刚、刘洪军、刘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松于2015年4月2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刚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