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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傅邦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傅邦泰,吴大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王新华,女,1970年4月9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梁大海,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系原告王新华丈夫。被告傅邦泰,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第三人吴大喜,男,44岁,汉族,住确山县。原告王新华诉被告傅邦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新华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吴大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华对第三人吴大喜的撤诉。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