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傅邦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傅邦泰,吴大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王新华,女,1970年4月9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梁大海,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系原告王新华丈夫。被告傅邦泰,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第三人吴大喜,男,44岁,汉族,住确山县。原告王新华诉被告傅邦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新华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吴大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华对第三人吴大喜的撤诉。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