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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洪东方与孔又能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东方,孔又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17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东方,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备,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又能,农民。上诉人洪东方因与被上诉人孔又能相邻关系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法院(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孔又能于2003年11月在庐江县同大镇临圣村圣安6组投资建设砖混结构两间两层房屋四间,该房一直由孔又能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洪东方于2008年6月在孔又能家隔壁投资建设两间三层房屋六间,并于同年11月建成。孔又能与洪东方两家房屋均为独立山墙,孔又能家房屋楼顶四周建有砖砌的防水坡。洪东方的房屋建成后,孔又能家房屋开始出现裂缝、变形、位移等现象。孔又能因此于2009年元月4日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审理中,经孔又能申请,该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洪东方所建房屋是否给孔又能房屋造成损害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侵权损害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因洪东方住宅基础施工不满足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离要求,引起孔又能住宅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致使墙体开裂、结构平面内的侧向位移值大于界限值、砖与砖之间最大水平位移为28mm,为不适于继续承载,建议该房屋停止使用。该案经该院(2009)庐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洪东方赔偿孔又能房屋整体拆除损失、评估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84090元。洪东方对该判决不服向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1月23日,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巢民一终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洪东方赔偿孔又能房屋整体拆除等全部损失64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孔又能未将其房屋拆除。2013年8月,洪东方从外地打工回家,发现孔又能家楼顶的护水坡被损坏,遂以孔又能人为损坏其家楼顶的护水坡,致其整个房顶雨水长年流向洪东方家,导致洪东方家户内墙体粉化、墙面开裂、发霉,户内财产严重受损为由,要求孔又能赔偿其房屋损失5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洪东方申请,该院委托安徽省建工司法鉴定中心对洪东方房屋受损的原因及其与孔又能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洪东方住宅墙面渗水主要是由于外墙无有效防水措施造成,孔又能住宅屋面护水坡局部破坏加剧了洪东方住宅墙体的渗漏程度。洪东方为此支付鉴定费6000元。2013年9月9日,经洪东方申请,该院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洪东方的房屋重置或修缮价格进行评估,经鉴定结论为:洪东方所有权的房屋因墙体渗漏产生的重置或修缮价格为人民币9400元,洪东方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洪东方与孔又能两家房屋毗邻,现因孔又能家房屋顶部护水坡损坏,加重了洪东方房屋渗漏程度。孔又能应按造成洪东方房屋损坏的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虽是先由洪东方建房不满足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离导致孔又能家房屋受损,经鉴定机构鉴定孔又能的房屋不适宜居住,建议暂停使用。但孔又能在停止使用该房期间,对其房屋仍有管理、维护义务。孔又能在其房屋损失经法院处理后,未将房屋拆除,在停止该房屋使用期间因屋顶护水坡被损坏,导致雨水流向洪东方家墙体,加深了洪东方房屋的渗漏程度。现洪东方要求孔又能排除妨碍,立即做好房顶护水坡,避免房顶雨水继续流向洪东方墙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洪东方的房屋重置或修缮价格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评估为9400元,洪东方为此支出鉴定费6000元、评估费2000元,上述经济损失合计17400元。因洪东方住宅墙面渗水原因经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鉴定,主要是由于洪东方外墙无有效防水措施造成,孔又能住宅屋面护水坡局部破坏只是加剧了洪东方住宅墙体的渗漏程度。故洪东方因住宅墙面渗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该院酌情确定由孔又能承担20%赔偿责任,即3480元(17400元×20%);下剩13920元(17400元×80%),由洪东方自行承担。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孔又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被破坏的房屋屋顶护水坡修复,避免房顶雨水流向洪东方家墙体;二、孔又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洪东方经济损失3480元;三、驳回洪东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洪东方负担963元,孔又能负担87元。洪东方二审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认定“本案洪东方与孔又能两家房屋毗邻,现因孔又能家房屋顶部护水坡损坏,加重了洪东方房屋渗漏程度。孔又能应按造成洪东方房屋损坏的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虽是先由洪东方建房不满足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离导致孔又能家房屋受损,经鉴定机构鉴定孔又能的房屋不适宜居住,建议暂停使用。但孔又能在其房屋经法院处理后,未将房屋拆除,在停止该房屋使用期间因房顶护水坡被损坏,导致雨水流向洪东方家墙体,加深了洪东方房屋的渗漏程度。”原审法院如此认定,显然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家一直不和,经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的鉴定,认定被上诉人的房屋属于危房,不宜居住,建议该房屋停止使用,据此,在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巢民一终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中,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房屋整体拆除的全部损失,被上诉人应立即将其危房拆除。但被上诉人未将其房屋拆除,且趁洪东方外出务工期间,故意将其楼顶的护水坡损坏,致使整个房顶雨水常年流向上诉人家,导致上诉人家户内墙体粉化、墙面开裂、发霉,户内财产严重受损,影响上诉人家的生活起居,因而成讼。二、原审认定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当。1、原审中,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诉人的房屋重置或修缮价格的鉴定结论认定:洪东方所有的房屋因墙体渗漏产生的重置或修缮价格为9400元,明显偏低,而且尚未包括上诉人受损的财产。根据目前的市场行情,上诉人家的经济损失足以超过5万元,原审法院却不顾实际事实,简单根据鉴定结论认定上诉人的损失,不符合客观实际。况且司法鉴定结论只是证据中的一种,并不能反映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应该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作出合理的判决。2、原审认定“洪东方因住宅墙面渗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确定由孔又能承担20%赔偿责任”原审如此划分责任,显失公平。根据安徽省建工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诉人房屋受损的原因及其与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上诉人住宅墙面渗水主要是由于外墙无有效防水措施造成,被上诉人住宅屋顶护水坡局部破坏加剧了上诉人住宅墙体的渗漏程度。上述鉴定是对上诉人家墙体进水本身原因进行的分析,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家墙体防水不好,故意损坏自家的房顶雨水流向,导致上诉人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尽管上诉人家墙体防水不好,也不会导致本案的损害结果,据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损失应该承担100%的责任。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上诉人应该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实际上,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因被上诉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应该立即拆除房屋,而故意不拆除,还恶意将其房屋楼顶护水坡破坏,导致雨水常年流向上诉人家,使得上诉人家的墙体粉化、开裂,室内财产受损,严重影响上诉人家的生活起居,甚至使上诉人家的房屋成为危房,无法居住。据此,被上诉人明显过错,理应承担上诉人家的全部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孔又能二审未作答辩。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在相邻关系中未能正确处理通风、排水、采光等事宜导致其他相邻权利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排除妨害、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本案中,洪东方主张孔又能破坏自家楼顶护水坡导致其家中墙体粉化、开裂、发霉,一审法院据此依法委托安徽建工司法鉴定中心对洪东方房屋受损的原因及其与孔又能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洪东方的住宅墙面渗水主要是由于外墙无有效防水措施造成,孔又能住宅屋面护水坡局部破坏加剧了洪东方住宅墙体的渗漏程度。上诉人洪东方对该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亦未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鉴定结论,孔又能应当按造成洪东方房屋损坏的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洪东方住宅基础施工不满足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近距离要求,导致孔又能的房屋受损,经鉴定,孔又能的房屋被确认为应停止使用,后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洪东方应赔偿孔又能相应的房屋拆除等损失。孔又能在该房屋未被拆除期间,仍应承担房屋管理、维护责任。现因该房屋的护水坡被损坏,加剧了洪东方住宅墙体的渗漏程度,考虑到该护水坡被损坏,导致房屋屋面雨水长期向洪东方住宅的外墙体渗漏,此排水方式的不当系导致洪东方住宅墙体受损的直接原因,但因洪东方的住宅为后期加盖,在加盖时的基础施工不满足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近距离要求,同时使得洪东方的住宅外墙无法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影响房屋的防水功能,该后果应由洪东方自身承担。结合上述情形,本院依法酌定孔又能对洪东方住宅墙面渗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于洪东方房屋墙体重置或修缮的价格,已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9400元,洪东方认为该费用明显偏低,且未包括家中受损财产的价格,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上述损失加上两次鉴定费用共计为17400元,孔又能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为6960元(17400元×4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27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孔又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被破坏的房屋屋顶护水坡修复,避免房顶雨水流向洪东方家墙体;二、变更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279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为:孔又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洪东方经济损失6960元;驳回洪东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洪东方负担900元,孔又能负担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洪东方负担900元,孔又能负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刘松柏代理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