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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迟晓明与姜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迟晓明,姜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50号原告迟晓明,男,汉族,1959年9月18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姜淑芹,女,汉族,1960年1月29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晓明与被告姜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晓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姜淑芹的银行存款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迟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姜淑芹在吉林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万元;2、查封担保人安晶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第S0001983**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苏晓秋审判员  姜淑清审判员  邓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