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牧民一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在柱与王新领、冯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在柱,王新领,冯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牧民一初字第986号原告冯在柱。委托代理人缪璐明,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领。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在柱诉被告王新领、冯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冯在柱承担。审 判 长 吴继伟代理审判员 张孝群人民陪审员 韩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