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牧民一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在柱与王新领、冯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在柱,王新领,冯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牧民一初字第986号原告冯在柱。委托代理人缪璐明,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领。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在柱诉被告王新领、冯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冯在柱承担。审 判 长  吴继伟代理审判员  张孝群人民陪审员  韩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