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764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书翰,浦北县张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黄建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陈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