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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764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书翰,浦北县张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黄建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陈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