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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滑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何计云、王参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何计云,王参军,王献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212号原告滑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人张永豪职务主任被告何计云,女,1967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王参军,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系被告何计云丈夫。被告王献昌,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何计云、王参军、王献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贷款,故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本案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5元,由原告滑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董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