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某、陈某甲、陈乙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甲,陈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辩护人徐志鸿,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闫波,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乙。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陈某甲、陈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宝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徐志鸿、闫波,被告人陈某甲、陈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谢某弟与被告人周某有债务纠纷。2014年11月16日13时许,周某得知谢某弟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海景酒店,便与被告人陈乙、陈某甲及另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在上述酒店门口拦住谢某弟,并与谢某弟发生厮打,致谢某弟受伤。其后,谢某弟向周某提出商谈,双方未能谈妥后,周某、陈乙、陈某甲三人便一起强行将谢某弟带至盐田区沙头角龙之泉休闲大世界足浴城一包间进行看管。17日上午,周某等人将谢某弟带至深圳市罗湖区河东宾馆508房进行看管。次日下午,周某等人又将谢某弟带至罗湖区世界金融国际大厦B座2218房进行看管。期间,周某等人还让谢某弟在上述金融国际大厦附近的华夏银行柜员机上,用谢某弟的建设银行卡取了人民币5000元并交给了周某。19日上午,周某又将谢某弟带至罗湖区河东宾馆510房看管,次日周某等人将谢某弟又转移至世界金融国际大厦B座2218房。至22日,周某、陈乙、陈某甲又带着谢某弟回到华侨城海景酒店海天阁6c的谢某弟住处,拿到谢某弟银行卡后又让谢某弟在上述金融国际大厦附近的北京银行取了人民币10000元给周某。之后,周某等人又将谢某弟带回上述金融国际大厦2218房。25日,谢某弟趁周某等人不注意,用手机联系妻子蔡某英,让其报警。次日凌晨,民警在上述金融国际大厦2218房将谢某弟解救,并抓获周某等人。在拘禁谢某弟期间,周某、陈某甲、陈乙等人全程跟随并采用言语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迫谢某弟偿还债务,周某等人还要求谢某弟通过电话及短信的方式与蔡某英联系,让其帮忙还钱。谢某弟被解救后,因其曾在被周某等人拦截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河东宾馆出示的开房记录,被害人谢某弟的建行、中行账户历史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扣押笔录,还款承诺书、借条、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蔡某英、杨某平、涂某生、谢某狄的证言,被害人谢某弟的陈述,被告人周某、陈某甲、陈乙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柜员机取款、医院看病、金融国际大厦、华侨城海景酒店、河东宾馆等地的监控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甲、陈乙因债务纠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还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33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周某、陈某甲、陈乙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本案受害人谢某弟长期躲避债务,周某出于无奈,才采取了过激的方式追索,其行为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判处。2、受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对矛盾的激化及周某非法拘禁犯罪情节的加重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相关量刑规定应减轻对周某的处罚。3、谢某弟在被周某拦截时受伤,不能认定谢某弟在被拘禁期间受到非法伤害。4、被告人周某对事实供认不讳,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5、周某的母亲独自一人需要照顾,请求法庭对周某从轻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表示认罪,但称其没有殴打恐吓被害人,也没有不让其报警。被告人陈乙当庭表示认罪,并称在拘禁被害人期间没有对其进行殴打。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书证1、河东宾馆出示的开房记录,证实2014年11月17日以陈某甲、朱镐名的名义开611房,11月17日以陈乙的名义开508房,11月20日以谢某弟、陈某甲的名义开510房。2、被害人谢某弟的建行、中行账户历史记录,证实2014年11月19日分三笔取款人民币5000元。2014年11月22日分四笔取款人民币10000元。3、被告人陈某甲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2014年11月16日拨打被害人老婆的电话,17至18日与被害人老婆有三次通话记录。4、被害人及其老婆的手机通话短信记录和短信照片,证实两人之间有多次通话和短信记录,被害人最后求救的短信照片与短信记录时间相吻合。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周某随身物品的情况。6、还款承诺书、借条,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周某有欠款纠纷。7、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6日抓获三被告人。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基本信息。9、岸法(1992)刑二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某于1992年因贪污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证人证言1、证人蔡某英证言。证人蔡某英是被害人的妻子,称2014年11月16日12时40分许,其跟老公谢某弟等人从海景奥斯汀酒店出来准备往美食城方向走过去吃饭时,刚出酒店往右边走了几米后,大概有8、9人走过来,其中一名陌生女子抓住谢某弟的头发,另外一名高大的男子一脚把谢某弟踢倒在路上,后面一群人围上来对着谢某弟踢。当时其通过谢某弟的话中知道带头的女子叫周某,并看到他们开了两部黑色车过来带走谢某弟,但其他情况其不清楚。谢某弟的女儿谢某狄及其女儿过来后,三人一起商量这事,但到天黑都联系不上谢某弟。在吃饭的过程中,谢某狄告诉其带走谢某弟的周某几年前在湖北和谢某弟好过几个月。接着,其在房间里找到谢某弟的另一部手机,并在其手机通讯录中找到了周某的联系方式。于是其让谢某狄打电话给周某,电话接通后,谢某狄问周某把她爸带到哪,并让她放他回来,但周某说要拿到钱才能放人,谢某狄说她没钱,于是周某让她跟其要,其从谢某狄手上接过电话后,质问周某凭什么跟他们要钱,当时周某骂了其一句,并说不给钱的话就要废了他们,然后就把电话挂了。2014年11月17日8时30分许,其让谢某狄再打电话给周某,打第二次终于接通后,谢某狄跟周某说想跟她爸说话,于是周某让谢某弟接电话,他们聊了几句后,其把电话拿了过来自己跟谢某弟聊,谢某弟说他不清楚现在在哪,并边哭边说自己被打了,让其去救他。说完周某就把电话拿回去,周某说谢某弟欠她80万,这次先要30万。接着其说这80万元是她带人去吓唬谢某弟逼他写的欠条,谢某弟根本就不欠她钱。后其和谢某弟通上电话并说其要去报警时,谢某弟就跟其说没什么好报警的,赶紧筹钱还给人家,其就怀疑谢某弟和周某合伙骗其钱,于是就没有报警。11月22日19时许,谢某弟主动发短信安慰其并让其救他,但是又不让其回他电话或短信。11日25日11时许,谢某弟发短信告诉其他被困在深圳市罗湖区世今国际大厦2218房,并让其赶紧报警去救他,于是其报了警。谢某弟没欠周某钱,但其听谢某弟的员工说去年周某带着一班人到公司逼迫谢某弟写了两张欠条,一张50万,一张30万,并说不写欠条就找人打他。2、证人杨某平证言。证人杨某平称谢某弟在世金国际大厦B2218房呆了5天左右,期间出去过一两次到外面吃饭,其他时间一直待在2218房里。其听周某说谢某弟之前跟她一起开公司时亏了钱,再加上跟她借的钱,一共欠她几十万元,谢某弟一直躲着周某,所以前几天周某就把谢某弟带过来谈还钱的事。世金国际大厦B2218房是张进租的,他是卓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板,而周某则是公司里管财务的。谢某弟呆在世金国际大厦B2218期间,其见他自己打过几次电话,但应该是不能随便出入的,因为出去的那一两次都有陈乙或陈某甲陪着,晚上睡觉也有人轮流看着。3、证人涂某生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11月15日左右开始到世金国际大厦B2218房居住,其叫不出名字的男子是在11月18日或19日过来的,期间他偶尔出去过一两次,其他时间一直都呆在2218房间里。其不清楚该男子是否随便与外界联系,因为其没见过他打电话,但他应该是不可以随便出入的,因为印象中他出去那一两次都有陈乙或陈某甲陪伴着,晚上睡觉也是陈某甲或陈乙陪着,他很少出房间,他们都是叫外卖,然后拿到房间给该男子吃。4、证人谢某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6日,其在武汉接到继母蔡某英的电话,说其父亲谢某弟被周某抓走了,于是其赶紧乘飞机前往深圳。其在父亲房间的另一部手机中发现周某的联系方式后,就在继母的要求下打了电话问周某为何抓走他爸,她说他爸欠她80万(一笔30万,一笔50万),等还清了就放他回来。之后其不停地劝周某放了他爸,但她不肯。18日15时许,其跟周某约好在福田区南园派出所门口见面。16时许,周某过来将其带到罗湖区世界金融大厦楼下的麦当劳餐厅,当时其看到紧挨着他爸所坐的桌子边上另一张桌子,还有另外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在场,之后又来了另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跟其爸见面后,其感到他整个人很疲惫,没什么精神,但他的脸上没有伤痕,身上有没有啥伤痕其就不太清楚了。期间,趁着周某离开的间隙,其爸告诉其周某叫人打他,逼他还钱,但实际上他并没有欠周某那么多钱。其和爸爸大概聊到20时许,就打的到机场准备坐飞机回武汉。19日其跟周某联系,周某让其爸接电话后,其爸却让其以后别管他这件事。2014年11月16日,其来到深圳获悉其爸被抓的情况后没有报警,是因为其没亲眼见到周某将其爸抓走,其不确定爸爸是否真的被周某抓走,而且继母也没说要报警处理,其爸说他自己会处理好,不让其管这事,而且其以为爸爸跟周某之间的纠纷只要经过商量就行。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弟陈述称,2009年8月份,其在武汉时,经田文海和陈旺涛的介绍认识了周某,当时周某是搞民间借贷的,陈旺涛让其跟周某借钱,于是其以自己的名义跟她借了30万元并写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2009年9月份,在武汉时,田文海和陈旺涛再次让其以自己的名义向周某借10万元,其出具了1张10万元的借条。2010年至2011年,在武汉期间,其跟周某关系较好,所以她资助了其10万元,但当时其没有给她写借条。后来双方闹矛盾,周某开始向其追债。由于其还不了钱,所以周某于2013年8月28日晚带了10多人到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凤凰大厦的办公室,逼迫其写了一张30万的借条和一张50万的借条。写完借条后其就报了警,但由于当时周某人已经走了,所以其没去派出所做材料。2014年11月16日13时许,其和太太蔡某英以及她干妈陈某英准备到海景酒店后面的美食街吃饭时,周某带着四名男子(其中两名是陈某甲和陈乙)过来找其。周某一见到其就过来拉扯并动手打其,那四个男子也一起动手殴打其。因为双方之间本来有点经济纠纷,所以其让她找个地方好好谈谈。当时其觉得事情闹成这样很不好意思,所以让其太太和她干妈先离开。之后,其和周某他们到印尼海鲜酒家吃饭。吃完饭时,其觉得后背很疼,怀疑是被他们踢伤了,所以要求他们先送其到医院检查一下再谈事情,接着周某、陈某甲和陈乙就带其到北大医院做检查,做完检查后,他们三人硬拉着其离开医院。周某威胁要把其带回武汉那边,但他们最终还是把其带到了沙头角的洗脚城里(记不清店名)的一个包房里,不让其离开。11月17日上午,周某、陈某甲、陈乙和另外两名男子带其离开洗脚城,到洗脚城楼下时,那两名男子就开始殴打其。后周某、陈某甲和陈乙又带着其打的到河东宾馆开了508房。在508房中,周某让其打电话给其太太蔡某英,她知道其太太比较有钱,所以让其跟太太说把30万元还给她。其按周某的要求给其太太打了电话,但其太太称不会还钱。没多久,周某就接到其女儿谢某狄的电话,其女儿说要跟其面谈,当天18时许,周某到附近接其女儿过来,陈某甲和陈乙则将其从宾馆带到附近的麦当劳。之后,其跟女儿在麦当劳聊天时,周某、陈某甲、陈乙和那两名“打手”都在场。11月18日下午,周某退了房,她通过短信知道其太太离开家去了香港,所以叫上陈某甲和陈乙将其带回其在海景花园的住处。当天他们三人又把其带到世金国际大厦那边,并在一家华夏银行的柜员机上,让其用建行卡取了5000元给她。之后,他们带其到张进的公司(世金国际大厦B座2218房),由周某、陈某甲和陈乙负责看管其。11月19日上午,他们三人又把其带回河东宾馆,并用其和陈某甲的身份证开了一个房间,把其守在房间里。11月20日中午吃完饭后,陈某甲提出要其写一份因为其欠了周某的钱,所以自愿跟他们走,并自愿在他们公司里住一周的证明。写完交给周某后,他们三人又带其回到世金国际大厦B座2218房。11月21日,周某说其那张中国银行的卡里还有钱,但其没带在身上,所以11月22日,周某他们三人便带其返回海景花园的住所拿卡,并于当天在世金国际大厦对面的北京银行取了1万元。11月25日,周某和陈某甲到房间里找其谈话,陈某甲直接对其实施殴打,打了其几巴掌,还让其赶紧联系太太让她还钱。在他们下楼之后,其偷偷用手机发短信将其所在的位置告诉我太太,让她报警。从11月20日下午开始一直到26日凌晨其被民警解救出来为止,基本上其都是呆在公司里,周某、陈某甲、陈乙和另外两个“打手”轮流看着其,不让其离开,还不停地让其跟太太联系,逼迫其想办法让太太还周某的钱。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被告人周某到案后供述称,谢某弟通过一张伪造的武汉广场某小区房产证取得了其朋友任鸣的信任,于2009年8月28日向任鸣借了30万元,并约定借期为1个月,但9月28日借款期限到期后,谢某弟没还款,反而又向任鸣借了10万,借期同样为1个月。之后,2010年至2012年其在跟谢某弟谈恋爱的期间,他大概前后向其借取或索要了30万元人民币,分手后在其多次催要之下,他于2013年8月28日给其写了一份金额为30万元的欠条,并答应于2013年9月20日之前还清欠款,但一直拖到现在都没还。2014年11月初,其通过多方朋友打听到谢某弟和其老婆蔡某英最近跟一个泰国女人接触,这个泰国女人住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的海景酒店。于是11月15日,其让陈某甲、陈乙、“小王”帮其到海景酒店抓谢某弟,他们同意其的要求。11月16日11时许他们4人先后来到酒店门口等谢某弟。大概一个小时后,发现并拦住谢某弟,谢某弟马上将手里的挎包递给蔡某英(挎包里应该有钱)并呼喊蔡某英赶紧跑。蔡某英跑后,谢某弟用力拨开其的手,并将其推到在地。其倒地后,谢某弟就往酒店大门方向跑,于是其立马从地上爬起来追谢某弟。其在酒店花坛追到谢某弟后,就用手将他推倒在花坛处。陈某甲、陈乙、小王都冲到花坛处,用手、拳头打了谢某弟几下,被打几下后,谢某弟就不跑了,并跟其说跟其走。后双方来到一家名为“印尼酒店”的餐厅吃饭跟谢某弟商谈还钱的事。其后关于谢某弟去向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被告人周某辩称其没有非法拘禁谢某弟,因为:1.其与陈某甲和陈乙在场期间,谢某弟可以使用手机,期间他多次于蔡某英和谢某狄打电话和发短信联系。2.谢某弟的行动较为自由,2014年11月17日前后,他先后2-3次让其跟着他回海景酒店附近的住处拿衣服和电脑,并且有好几次跟着他们到世金国际楼下的麦当劳餐厅吃饭(在这个期间,谢某弟都在其视线内,他去哪都有其和陈乙、陈某甲等人的陪同)。3.谢某狄知道谢某弟跟他们在一起,并于11月17日跟其和谢某弟三人在麦当劳餐厅吃饭聊天3-4小时,如果其非法拘禁谢某弟的话,谢某狄完全可以报警。4.谢某弟在此期间给其写了一份证明,证明中提到谢某弟是自愿跟其在一起的,其已在该证明复印件上面签了字。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其于2014年9月份到周某的卓达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被抓之前,也没拿过工资。2014年11月16日早上,周某说谢某弟欠了她几十万,但要了4次都没要到,今天她查到谢某弟在哪,所以想让其和陈乙去帮忙要钱。13时许,其看见周某从后面拉着谢某弟肩膀部位的衣服,大声说着让谢某弟还钱,谢某弟转身甩开周某,周某用手将谢某弟推倒在花坛旁,他倒下后就说腰断了。其没动手打谢某弟,也不清楚其他人是否动手打了他。其后的供述与被告人周某基本一致。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带走谢某弟这段期间,没动手打过谢某弟,只是一直让其处于他们的视线范围内,但他们并没有限制他的自由,只是他走到哪就跟到哪。3、被告人陈乙的供述与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五、鉴定意见南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谢某弟体表挫伤及擦伤,右侧第11肋骨骨折,其损失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失程度为轻微伤。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罗湖区河东宾馆508、501房、南山区华侨城海景酒店西侧空地及罗湖区世界金融中心B座2218房进行实际勘察。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谢某狄辨认出被告人周某,以及被告人陈乙、陈某甲是周某带的两名男子。七、视听材料监控录像,证实被害人被三被告人带着在医院看病的情况及取款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甲、陈乙因债务纠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所起作用大于被告人陈某甲、陈乙,且具有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区分。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执行至2015年7月25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执行至2015年5月25日止。)三、被告人陈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执行至2015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斌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