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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被告人王某某,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因被告人王某某下落不明无法传唤到庭,故于2015年3月24日中止审理,于2015年5月4日到庭后恢复审理。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网上看到郑州一家公司能办理大额信用卡,根据网上留的电话号码联系到“老张”(真实身份不详)后,“老张”让给南阳的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王某某告诉刘某某想办理大额信用卡需要有一辆车,然后再将车作抵押到银行申请同等价位的信用卡。后来,王某某帮助联系替刘某某垫付购车首付款的查某某(真实身份不详)等人,并收取车价15%的手续费。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与中国邮政银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借款金额27.2万元,期限为三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月均还款8293.27元,借款用途为购车。为了能够申请到贷款,刘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供了通过王某某伪造的南阳市房权证字第2011081**号房屋产权证。2014年1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刘某某,刘某某用该笔贷款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牌号为豫R075**,并用该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后查某某等人以给刘某某办理大额度信用卡为由,将豫R075**车开走后杳无音信。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申请贷款成功后按时还款,在豫R075**轿车被骗后停止还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阳市分行发现刘某某使用的房产证系伪造的遂报警。案发后,被骗的豫R075**奥迪A6轿车被追回,刘某某于2014年8月4日还清了全部欠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扰乱公共秩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惩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网上看到郑州一家公司能办理大额信用卡,根据网上留的电话号码联系到“老张”(真实身份不详)后,“老张”让给南阳的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告诉刘某某想办理大额信用卡需要有一辆车,然后再将车作抵押到银行申请同等价位的信用卡。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帮助联系替刘某某垫付购车首付款的查某某(真实身份不详)等人,并收取车价15%的手续费。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与中国邮政银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借款金额27.2万元,期限为三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月均还款8293.27元,借款用途为购车。为了能够申请到贷款,被告人刘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供了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伪造的南阳市房权证字第2011081**号房屋产权证。2014年1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刘某某,刘某某用该笔贷款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牌号为豫R075**,并用该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后查某某等人以给刘某某办理大额度信用卡为由,将豫R075**车开走后杳无音信。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申请贷款成功后按时还款,在豫R075**轿车被骗后停止还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阳市分行发现刘某某使用的房产证系伪造的遂报警。案发后,被骗的豫R075**奥迪A6轿车被追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8月4日还清了全部欠款。另查明,2014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案件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均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无前科。(3)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案件大队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某系被抓获。(4)南阳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出具的0071924房屋所有权情况说明及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提供的第201108162号房产证的房产信息并不存在,及因涉案的伪造证件的原件无法找到,故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无法做出真伪鉴定。(5)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8月4日已还清所欠银行贷款。(6)控告状、委托书,证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风险管理部控告刘某某涉嫌贷款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和委托了本单位职工谢某、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孙文恒律师全权办理对刘某某涉嫌相关犯罪控告事宜。(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档案,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8)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附抵押物、质押物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中国邮政银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借款金额27.2万元,期限为三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月均还款8293.27元,借款用途为购车。后邮政储蓄银行将贷款发放,刘某某用贷款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并用该车辆向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贷款抵押手续。(9)房产证、职业及收入证明、交易和账户对账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职业及收入情况、房产证和银行账户情况。2、证人的证言(1)证人郭某某(女,1991年1月25日出生)的证言,证实经被告人刘某某伪造资料向中国邮政银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贷款用于买车的事实及经过。(2)证人熊某(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房产证上的房子是属于熊某母亲所有的事实。3、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其2013年12月份与被告人刘某某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时,刘某某提供的资料是伪造的事实及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大概是在2013年11月份,我在网上看广告说是能办大额信用卡,我就按上边留的电话打过去,对方自称郑州的一家公司,对方给我提供了南阳一个叫王某某的电话,让我与他联系。我和王某某联系上之后,他说可以办理大额的信用卡但需要我有一辆车,然后再以车作抵押到银行办理信用卡,申请多少额度的信用卡就需要同等价位的车。我当时没汽车,他说可以帮我联系别人替我垫付购车的首付款,等信用卡下来之后再把别人垫付的购车款还上,他收取车价15%的手续费,我同意了。我考虑之后,决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辆奥迪A6L汽车,以此车来办理大额信用卡。我和王某某联系后,他让我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流水、房产证、收入证明等手续原件。我当时没有房产证,我和我的妻子也没有固定工作,没法提供收入证明。王某某就说他能帮我办一套假的房产证的收入证明,并让我提供一处朋友的住所,说用我朋友的住所办理一个房产证,将来还要用这住所应付银行的核查,并说用假手续也没多大关系,只是提供给银行办理分期付款用的。我当时也不懂就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之后,王某某通知我到北京路南阳赢嘉奥迪4S店,我去了之后,准备购买一辆白色A6L轿车,并向4S店预付了一万元的定金。第二天,我又把全部的贷款手续的复印件交到了赢嘉4S店。大概是2013年12月4号,王某某通知我第二天去提车,说替我预付首付款的人第二天就要来了。12月5号那天,我就去了赢嘉4S店,王某某联系的人来了之后,对方替我支付了17万元的首付,然后我们把车提了出来。办理好车辆手续,车牌号为豫R075**,对方说要开车去办理信用卡,就把车开走了。结果开走了之后既没有给我办卡也没把汽车还我,我就向高新派出所报案被诈骗。2013年11月23日,我与中国邮政银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借款金额27.2万元,期限为三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月均还款8293.27元,借款用途为购车。2014年1月23日,邮政储蓄银行将贷款发放,我用贷款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并用该车辆向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贷款抵押手续。银行的工作人员曾经通知我去我提供的房产证住所审查,我就联系我朋友李某,提前准备好在他家等着工作人员过来审查。后来邮政银行的业务员郭某某和她的一个男同事,到了鑫邦花园李某的住处,我当时在屋里假装房主接待了他们,他们对我的房产证及收入证明原件进行了拍照,对屋内的内部设施也进行了拍照。后来我还了三个月的车贷,后来车被骗后一直没有追回来,我也一直没有再还车贷,后来银行通知我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我就把全部贷款都还清了,银行还给我出具了结清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伪造资料与与中国邮政银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借款金额27.2万元,用于购买车辆的事实及经过。(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3年的时候,刘某某要零首付购车办信用卡,他联系的郑州一个做零首付购车办大额信用卡的公司的张经理,张经理把我的号码给了刘某某,后来刘某某跟我联系。之前我也是联系郑州这家公司准备通过分期购车办理大额信用卡,就在我跑手续的时候,刘某某和我联系了,后来我们俩就一起跑这事。首先需要我自己去银行办汽车分期贷款的手续,然后郑州那边的公司帮我们联系人替我们付首付,车买出来之后停放在郑州公司,郑州公司再利用这辆车办理大额信用卡,而且购买的车必须是30万以上的车,然后利用汽车抵押才能办出来大额的信用卡。去银行办理汽车分期贷款手续需要提供个人的银行流水、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结婚证或者单身证明,然后把这些手续提供给银行或金融公司审核后,认为符合分期条件的,就会给个人办理汽车分期贷款。当时因为刘某某没有南阳市区的房产,而且他的银行流水也不够,不符合办理汽车分期贷款的条件。大概在2013年10月中旬的时候,刘某某知道我能弄来假证件,让我帮忙给他弄一套假的房产证和银行流水。我就在中州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南角处的一个胡同内,在墙上找了个办假证的电话打过去,对方说一共要1500元钱,其中假房产证1000元,假银行流水500元,先付500元定金,剩下的钱等证件送到我这里之后再给他。我又让刘某某找了他朋友的房子,把房子信息还有要办理的银行流水的银行卡号通过手机短信发给我。随后我就在新华路银河宾馆旁边的建设银行先向对方提供的账号上存了500元,然后把刘某某提供给我的资料提供给办假证的。过了三天时间,我现在记不清是申通快递还是顺风快递,快递员给我送包裹,当时是货到付款,我又给了快递员1000元现金。包裹里装的就是假房产证和邮政储蓄银行流水。当天晚上我在新华城市广场刘某某住处小区门口把这套假证件给了他,办这套假证件一共花了1500元,也是刘某某在他住处小区门口给我的现金。后来我们一块去北京大道的赢嘉奥迪4S店购车。假房产证是一个红色的纸质证件,盖有南阳市房管局的公章,房主名字是刘某某。银行流水就几张纸,内容就是刘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资金来往情况,一共是六个月的,并加盖的有邮政储蓄银行的公章。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为被告人刘某某办理假证的经过。以上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真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扰乱公共秩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改情况,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