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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格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荣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