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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小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飞与韦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飞,韦那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小字第00018号原告:刘飞,男,汉族,现住址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韦那,又名韦娜,女,汉族,住许昌市文峰路中段东方花园(万家乐暖通1楼门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诉被告韦那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飞负担。审判员  戴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