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小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飞与韦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飞,韦那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小字第00018号原告:刘飞,男,汉族,现住址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韦那,又名韦娜,女,汉族,住许昌市文峰路中段东方花园(万家乐暖通1楼门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诉被告韦那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飞负担。审判员 戴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