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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石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林与任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任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刘林,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任淑花,女,约54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诉被告任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对被告任淑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林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德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