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石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林与任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任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刘林,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任淑花,女,约54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诉被告任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对被告任淑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林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德庚 来源:百度搜索“”